| 发文单位: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22日 |
| 标 题: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河金管[2025]3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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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024年度平均工资为7912元/月。因此,我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736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848元,合计不能超过5696元。
二、2025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规定,2025年7月1日起,市本级、金城江区和宜州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04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2元,合计不能低于204元;其他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7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4元,合计不能低于188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可前往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服务窗口或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本通知执行。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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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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