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促进我市房产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印发《关于河池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河住建〔2024〕5号),其中第一点第(六)条“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河池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河池辖区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因此,有必要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作进一步的细化,以便实际业务办理。
二、政策依据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关于河池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河住建〔2024〕5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条件及适用范围。
1.适用对象为河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
2.购房地为河池辖区内。
3.所购房屋类型为新建预售商品房。
(二)明确办理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缴存人与售房企业就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达成一致,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确认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金额。
2.售房发企业持与缴存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和购房首付款确认表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合同网签备案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先给予合同备案。
3.售房企业同步将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可以是电子版)提交给住房公积金政务窗口申请资金拨付。住房公积金政务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受理、现场拨付资金。
4.房产管理部门核实确认提取资金到账后,办结相关手续。
(三)明确实施时间与相关问题处理,防范资金风险。
1.实施时间与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部门《关于河池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河住建〔2024〕5号)一致。
2.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发生解除购房合同情形的,房产管理部门需要售房企业提供住房公积金部门开具的已退回公积金首付款的证明,才能办理撤销合同备案登记。
3.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又未购房的,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办理撤销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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