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全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提升住房公积金利用效率,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人尤其是新市民、青年人租房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放宽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房屋类型。
1. 根据《关于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河金管〔2024〕27号),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房屋类型由原来的只限预售商品房增加了保障性住房,提取材料和办理程序不变。
2.本通知所指的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资金补助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范围的住房类型,包括配售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危旧住宅小区改造住房等。
(二)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1.允许先提取再贷款。缴存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购房资金仍不足的,还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2.降低保障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降至15%,缓解缴存人支付首付款压力。
3.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更加放宽。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通过调整其个人年度缴存额等方式提高贷款额度,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我中心公布的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比单位缴存人员更为灵活和放宽。
4.全面支持异地贷款。在河池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河池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与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有同等的贷款权益。符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条件的,可以申请异地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切实减轻还款负担。
(三)进一步支持租购并举政策的有效推进
1.租房提取方式可由缴存人自行选择:缴存人可以每月或每年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也可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支付房租。
2.租房提取材料更为简化:结婚证、无房证明能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核查的,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不需另外提供。
3.重点支持困难家庭、新市民和青年人租房提取: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的缴存人,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凭租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并经核实确认后,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内所说的新市民是指尚未获得河池户籍或获得河池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40周岁及以下的缴存人。
4.明确租房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房租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一年内累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一个租赁期(12个月)实际租金金额。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业务受理时间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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