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9年06月17日 |
标 题: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河金管委〔2019〕4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8日 |
河金管委〔2019〕4号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018年度平均工资为5945元/月。因此,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835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140元,合计不能超过4280元。
二、2019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规定,市本级、金城江区和宜州区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3元,合计不能低于146元;其他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0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5元,合计不能低于130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各缴存单位要规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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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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