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5日,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第二套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的需要。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工作部署,2019年,审计署对17个省市34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指出相关城市违规审批提取、违规发放贷款(包括未严格执行贷款利率上浮政策)等方面的问题。2020年12月21日,针对审计指出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发现典型案例的通报》(建办金〔2020〕58号),要求各地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等有关规定,调整我市第二套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
(二)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的需要。近两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迅猛增长,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居高不下,长期在95%以上,资金流动性紧张。目前,广西其他城市,已经陆续调整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和首付比例,有9个城市执行第二套或者第二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有12个城市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以上。因此,根据《自治区住建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各地要充分结合当地房地产形势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当前房地产发展形势,借鉴广西区内其他城市做法,调整我市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二、起草的依据
《通知》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自治区住建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第二套贷款利率。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套贷款,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从原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目前,贷款期限1—5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调整后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贷款期限6—30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调整后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
(二)调整第二套贷款首付比例。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套贷款,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从原来的20%提高至30%。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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