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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河池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让更多群体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河池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池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河发改综合〔2023〕164号)和《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池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河金管委〔2017〕7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放宽补缴开始时间和缴存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自行选择补缴开始年月,缴存年龄放宽到年满16周岁。
(二)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往前补缴6个月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贷款。
(三)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在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以根据个人工作地点变换需要办理转移或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河池市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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