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本中心编制了《河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河池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zfgjj.hechi.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河池”门户网站和河池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zfgjj.hechi.gov.cn;本机关受理点: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西路27号俊蒙•金地王2号楼4楼;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778)2299886。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公开栏、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中心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广西河池市金城西路27号俊蒙•金地王2号楼4楼;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联系电话2299886;邮政编码547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中心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中心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三)申请处理

 本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本中心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备案。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本中心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同时提供。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中心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本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包括本中心在内的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或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的,受理申请的本中心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本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9、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提供。

 10、同一申请人向本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不再处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778)2303058(河池市大数据发展局政务公开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地址:河池市直属机关办公区二楼208室(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